
序号 | 部位 | 内容 | 标准 |
1 | 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 | 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择移动式或固定式检漏报警仪(设施)。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 4.5.5 |
2 |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 | 4.4.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 4.4.1.2 |
3 | 静电喷漆室 | 静电喷漆室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可燃气体浓度和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停止供料、切断电源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相联锁。 |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
4 | 大型喷漆室 |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
5 | 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 | 高度危险区域(1区、11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 |
6 |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 |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7 |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 |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规范》 |
8 |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 时(50 kg/瓶,10瓶),瓶组间可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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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洁净厂房 | 8.4 安全技术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
10 |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
11 |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 |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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