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警报器选用
5.2.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工艺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宜分别设置可燃气和有毒气体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应采用二级声、光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应使在该报警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报警。
5.2.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至少比环境背景噪声高1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 dBA。
5.2.3有毒气体检测器应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5dBA,但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05 dBA。
报警控制器选用
5.3.1 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应具有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的功能;
2 应具有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的功能。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4 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的功能;
5应具有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持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能停止报警的功能;
6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的功能:
1)报警控制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和短路;
2)检测器故障;
3)报警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4)报警控制器与电源之间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7 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 应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2)应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3)应能区分最先报警点。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应能存储信息并能够输出连续记录;
8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且联动点大于8点的报警控制器,应执行GB16808的规定要求,取得CCCF认证。
5.3.2 报警控制器应设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和蜂鸣器,专用有毒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和蜂鸣器,专用报警控制器故障总指示灯和蜂鸣器,在蜂鸣器前方1m处的声压级应大于65dBA,小于105dBA。
5.3.3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由报警控制器输出干接点或通信至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4.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 OEL~300% OEL;当现有检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 IDLH~30% IDLH;
3氧气的测量范围:0~25%VOL;
4 开路式可燃气体测量范围,红外式为05LEL.m~5LEL.m,激光式为05LEL.m~2LEL.m;
5感温型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噪声型探测器:测量范围应符合产品供应商的技术要求。
5.4.2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 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200% OEL。当现有检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4 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开路式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1LEL.m,激光式宜为0.5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红外式宜为2LEL.m,激光式宜为1LEL.m;
6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应满足以下条件: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O.5% (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 (体积)。
5.4.3 石油化工常见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见附录B、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