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安装位置
来源:气体检测专家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点击量: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SH3063-1999】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作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多为点式气体探测器,故本规定中,有关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点的要求也是针对点式气体探测器的。对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气体检(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2、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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