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SH3063-199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2、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当现场仅只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警报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布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声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3、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器都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5、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
【SH3063-199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7、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人身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仪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规定。
8、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 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